关于印发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4-22来源:临床表现 作者:佚名 点击:

关于印发《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航发[2012]111号民航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企业:为支持我国通用航空发展,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持作用,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民航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附件: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民用航空局财政部2012年12月11日附件: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国通用航空发展,促进国家民航业整体繁华,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持作用,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通航企业”)展开通用航空作业、通用航空飞行员培训,和完善通用航空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第三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遵照加强引导、鼓励生产、突出重点、均衡发展和公然、公正、透明的原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通航企业,都可申请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第五条从事以下4类作业的,可以申请通用航空作业补贴:(1)服务于农林牧渔的飞行作业,包括:农林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渔业飞行、人工影响天气等;(2)服务于工业的飞行作业,包括:石油服务、电力作业、航空摄影、航空物探、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空中巡查等;(3)服务于社会事业的飞行作业,包括:医疗救护、科学实验、地质勘探、城市消防等;(4)承担国家应急救济任务的应急救济飞行作业(已有国家其他资金补偿渠道的,仅对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予以补贴)。第六条通航企业展开通航作业,按不同机型、不同起飞全重、不同作业种别,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作业时间以作业区内实际生产作业小时为准,调机时间不计算在内。通用航空飞行作业补贴标准单位:元/飞行小时机型划分(起飞全重)农林牧渔作业工业作业社会事业作业应急救济作业石油服务电力作业航空摄影、航空物探、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空中巡查等固定翼2吨以下2(含)-5.5吨5.5(含)-8吨8吨及以上旋翼2吨以下2(含)-4吨4(含)-8吨8(含)-13吨13吨及以上无动力航空器≤200第七条为鼓励通航企业淘汰老旧航空器,并减少行业垄断,通用航空作业补贴标准按以下情况,进行上浮或下浮调解:(1)对通航企业使用机龄较短航空器的,补贴标准上浮。其中:使用5年及以下机龄的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展开作业,补贴标准上浮10;使用5年以上10年及以下机龄的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展开作业,补贴标准上浮5。(2)对通航企业为关联方提供作业服务的,补贴标准下浮。其中:通航企业从各关联方取得收入累计占其收入总额70及以上的,其为关联方提供的作业补贴标准下浮50;白癜风有哪些症状通航企业从各关联方取得收入累计占其收入总额30(含)-70的,其为关联方提供的作业补贴标准下浮20。(3)对不能分机型统计作业时间的,按同类机型最低补贴标准补贴;对难以划分类别的飞行作业,依照相近种别作业标准补贴。第八条为加快通用航空飞行员队伍建设,对在补贴年度内完成飞行员初始培训(不含改装培训和复训)且取得商照的通航企业(除公务机公司),按单个商照不超过12万元给予补贴。通航企业已获补贴的执照对应的飞行员,自补贴发放年度起从事通航飞行不得少于5年。第九条对通航企业购置、更新和改造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作业设备、安全设备的补贴标准实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白癜风可以治好吗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和下达第十条通航企业应于每一年7月底前,向企业注册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报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期间内飞行作业量、飞行员培训和设备购置、更新和改造完成情况。具体申报材料由民航局另行制定。第十一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通航企业申报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于每一年8月底前汇总上报民航局复核。民航局将审核后的项目在民航局政府站公示10天,各方无异议后纳入下一度民航发展基金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触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设备补贴,依照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二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依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实行。第十三条通航企业收到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通航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要配合民航局、财政部的相干审核和检查。第十五条通航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撤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按规定年检不合格的,中央财政将暂缓或停止安排该企业当年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自飞行员执照培训补贴发放年度起5年内不能延续从事通航飞行的(因飞行员本身健康缘由或所在企业没法继续经营等特殊情形除外),一经查实,民航局、财政部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且在下1年度不予受理该飞行员所在企业的飞行员执照培训补贴申请。第十六条对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和截留、挪用、欺骗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干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民航局、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相干专业术语解释见《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6号)。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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